(一)总 述
1.1 本文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DAT等)、录像带(VT等)、唱片(LP)、激光唱盘(CD、MD、Audio-DVD、HDCD、SACD等)、激光视盘(VCD、SVCD、DVD等)和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1.2 本文所述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包含音像制品从策划、编辑、制作、复制到发行的全过程。
1.3 音像制品出版工作应当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1.4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不能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5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音像制品不能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能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6 音像制品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以保证其内容符合国家的规定。出版社和社领导必须对本社所出版的音像制品负责,而不仅仅是由具体的责任编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