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音像出版社同时为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包括多媒体光碟制作、专题版摄制在内的各项服务,主要包括:
一、音像电子产品的正式出版。为已经完成制作的音像电子产品提供国家认可的正式版号,使得产品能够正式在市场上流通买卖。
二、各类专题片的策划、摄制和制作。为各企事业单位策划制作以VCD/DVD/CD-ROM等为载体的宣传片、专题片、产品介绍片、会议演示和图书的配套光碟等。
三、其他各类以图书手册或音像电子读物为主要载体的宣传品及其光盘压制和手续审批。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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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理,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现重申并补充关于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它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出版工作者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各种费用(如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等),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四、出版工作者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索取和收受回扣或提成。
    五、严禁出版工作者参与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
    六、出版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谋取个人名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用。
    七、出版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的“体内循环”。
    八、出版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九、出版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版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约稿收费等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费用。
    十、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出版物必须到有印刷许可证、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复制厂印刷或复制;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一级批发权的任何发行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也不得向非发行单位批发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一切印刷业务、复制业务和发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印刷委托书、复制委托书、书刊发行委托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严格按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等手续。出版单位对书稿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要切实到位、严格把关,对编、排、校、印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十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监督执行本规定。


01|ISBN 编号原则
02|ISBN 的功能
03|ISBN 发展历史
04|ISBN 检查号数学公...
05|ISBN 简介
06|国际 ISBN 一览表
07|《中国标准书号》使...
08|《中国标准音像制品...
09|出版管理条例
10|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
11|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
12|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
13|关于禁止中国标准...
14|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
15|国际标准书号...
16|国际标准音像记录编...
1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18|条码基本术语
19|图书书名页
20|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2|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23|中国标准书号
24|中国标准书号条码
25|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26|《中国连续出版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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